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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4-07     点击数: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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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本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涉及跨区或超出本县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化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县政府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正确引导,社会协同。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涉及跨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上报,由周口市政府负责应对,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二、三级响应由相应市级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县突发事件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详见附件9.1)主要负责人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7 应急预案体系

  沈丘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针 对面临的风险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1.7.2 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承担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安排,制定应急工作手册,作为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沈丘县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以下简称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乡镇政府(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5部分组成。总指挥部是县政府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专项指挥部是总指挥部设立的应对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专家组负责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 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  总指挥部

  2.1.1  总指挥部设置

  县政府成立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

  总指挥长: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员: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2  总指挥部职责

  (1)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②审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③必要时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III级 (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I级 (特别重大)、II级 (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④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驻豫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⑤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⑥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⑦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⑧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⑨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⑩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①在县委领导下,总指挥长负责县市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②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

  ③副总指挥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及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①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及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③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4)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本市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②负责督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③负责组织《沈丘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督促各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编制和修订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乡镇(街道)编制和修订本层级政府应急预案。

  ④承担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专项指挥部

  2.2.1 专项指挥部设置

  总指挥部下设9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2.2 专项指挥部职责

  (1)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3)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终止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应急处置。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设置

  本县发生或县外发生与本县相关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遇到下列情况时,报请县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同意,设立现场指挥部。

  (1)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参与处置的。

  (2)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省政府可能介入处置的。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参与应急救援的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县专项指挥部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专项指挥部视情参照本条款设置现场指挥部。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县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4)提请衔接统筹协调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委、省政府领导或指导工作组抵达事发地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2.4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建立相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发生突发事件后,认真执行县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的指令。其具体职责由乡镇政府(街道)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

  2.5 专家组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

  县政府应当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县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县乡镇(街道)应当统筹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县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2 风险监测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 发布预警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县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官方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3.3 预警措施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编排值班表和联络人名单,报上级应急指挥部;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在采取黄色、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根据预警信息调整通知和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1.1 响应分级启动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县级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并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县级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县级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县级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下级政府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政府的响应级别。

  4.1.2 响应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Ⅲ级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Ⅲ级 (较大)突发事件,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二级响应;初判发生Ⅲ级 (较大) 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三级响应;初判发生Ⅳ 级 (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应乡镇政府(街道)请求,启动四级响应。

  4.2 响应行动

  (1)根据响应级别,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2)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3)进行现场会商、研判,制定具体应急方案。

  (4)协调应急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

  (5)指导转运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6)指导信息发布,引导舆情,进行善后处置。

  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要求

  (1)乡镇政府(街道)级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 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3)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活动的全过程。

  (4)信息报送要按照突发事件类别报有关主管部门,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16号) 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同时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5)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值守电话。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94-5226639,传真:0394-5103606。

  4.3.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3.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3.4 其他

  涉及港澳台胞、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4.2 指挥协调

  (1)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县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先由各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各专项指挥部未涵盖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依据其职责和应急处置的实际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在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 并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乡镇(街道)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省级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县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省前方指挥部的领导。

  (3)各级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4.3 处置措施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采取如下措施:

  (1)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协调全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信息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同提供灾区 (或事故影响区域)相关数据。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 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专业救援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及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组织营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确诊和疑似病例隔离救治,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开展卫生防病健康教育。

  (5)工程抢险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国家电网沈丘县供电公司等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7)救援保障组: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以及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 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款物募捐活动,并对捐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做好监督。

  (8)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治安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10)环境处理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1)灾民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指导事发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服务团体等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民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12)专家顾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技术支持。

  4.4.4 响应升级

  (1)响应升级的标准

  ①经研判,发现突发事件的实际灾情或后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报告的灾情或后果。

  ②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市级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

  ③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

  (2)请求援助

  ①总指挥部及时联系周口军分区协调驻周部队、武警沈丘中队参与应急工作。

  ②总指挥部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申请。

  ③总指挥部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4.5 社会动员

  县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2)信息发布由总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总指挥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周口市主要新闻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总指挥部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4.5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 “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5.3 调查评估

  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周口市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件,县政府应当配合上级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委、县政府应当关心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机关团体等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协调驻豫部队全力配合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配合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6.2 财力保障

  县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本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和审计。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灾害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 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安全防护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的安全防护等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库,同时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专家库,确定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等。

  县红十字会和社会救援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9 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河流、坑塘、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技术支持与科技保障

  县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联动、应急资源区域共享等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地区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2 预案审批和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5 宣传与培训

  7.5.1 宣传教育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学校、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7.5.2 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8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由沈丘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沈丘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2)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

  (3)本预案由沈丘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docx

  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

  3.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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