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62号)、《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1〕17号)和《周口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周法政办〔2021〕15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