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沈丘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同时废止。
2026年7月28日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