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县局党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现就加强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元旦、春节期间,食品消费旺盛,人口流动性大,群体性聚餐增多,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时段,食品安全是消费者、各类媒体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各股、所、队要进一步提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把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和防范食品安全舆论事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认真开展食品经营安全风险排查,做到早预防、早安排、早行动、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努力化解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负面舆情事件。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股、所、队要根据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情况,突出以下重点,集中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隐患:
(一)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服务区、火车站及长途汽车客运站、医院及周边、旅游景区、学校校园及周边等。
(二)重点监管相对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批发企业、大中型商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连锁餐饮企业、农家乐餐饮经营者、年夜饭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庙会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等。
(三)重点品种: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肉及肉制品、水产品、酒类、糕点、饮料、乳制品、蔬菜、水果、辣条、保健食品、调味品等。
(四)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有未经许可、登记、备案擅自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超许可、登记、备案范围加工、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
2.是否有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应检验检疫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国家规定禁止加工销售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
3. 是否有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4.食品经营者加工、销售过程中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是否有贮存、销售温度未达到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温度要求的冷冻冷藏食品、食用农产品。
6.食品加工、销售场所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配备使用及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状况、加工销售食品安全过程控制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7.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入场把关责任和义务,是否依法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是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或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检验检测,是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检测。
8.是否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9.是否有食品安全方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督抽检
各股、所、队要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和今年以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油炸面制品、调味面制品(辣条)、蜂蜜、饮用水、蜜饯、糕点、方便食品、食用油、酒类、芹菜、韭菜、豆芽、淡水虾、海水蟹及其它节日市场热销、地方特色等食品,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切实提高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率。要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
四、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发现的、投诉举报核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假冒伪劣食品、应检疫未检疫、应检验未检验的肉及肉制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过期、回收食品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主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加强应急值守
各股、所、队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细化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地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要及时分析研判,做好应对和处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件逐级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送,紧急情况妥善处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舆情,要迅速果断处置,做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害,严防事态蔓延升级。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所、队于2023年1月10日、2月10日前将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月报表(样表见附件)报食品流通股、餐饮监管股、食品生产股。
附件:2023年元旦、春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月报表(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