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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丘县综合治税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2017〕32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综合治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1日

沈丘县综合治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工作是指在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源头控管、方便征管的原则,以社会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综合治税新机制。

  第三条 综合治税工作主要解决税务部门单一治税、社会涉税信息不对称、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建立健全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的治税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第二章  组织保障机制

  第四条 成立沈丘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负责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协调、组织、指导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涉税信息的收集、传递,督查督办各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相关制度,考核各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指导参与税收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综合治税工作有关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综合治税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各类涉税工作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分工,任务到人,加强辖区税收征管,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本辖区各类涉税信息或接受委托代征税款。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 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凡县域内投资项目的中标承建单位必须在沈丘辖区内注册公司或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沈丘县域投资项目对外发标时,招标公告要明确乙方在沈丘注册公司或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作为中标的前置必要条件;对目前正在实施、合同已经签订而没有在沈丘注册公司或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协调承建单位在沈丘本地注册公司或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

  第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是协税护税的主体,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认真履行综合治税监控监管义务。

  (一)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拨付所有涉税款项时,应要求收款方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县国税、地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发票;未完整提供的,县财政局不得拨付相关款项。

  (二)县住建部门对承建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交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县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划拨、抵押及核发不动产登记证照等手续时,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县国税、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发票;未提供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县工商部门对自然人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企业或商户在新办工商登记或年检时,必须提供当年县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或完税证明;未提供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县公安部门配合县财政、税务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财政、税务稽查人员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及时提供护税保障。

  (六)县税务部门研究税收征管过程中行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和盲区,分析行业税收征管特点,向县政府提出综合治税建设性意见。

  (七)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控涉税行为,依法履行综合治税监控责任。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对税务部门采取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凡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之前,必须在沈丘辖区内成立单独的核算(分)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否则,公路、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结算。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要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交换涉税信息。

  (一)县发改委提供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联系电话、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地点、投资计划等信息。

  (二)县国土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土地面积、坐落位置、证书号,土地转(出)让信息,包括转(出)让方、转(出)让方地址、受让方、受让方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

  (三)县住建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相关信息,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等信息;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等信息;负责提供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道路施工、监理单位详情、工程款结算情况等信息。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上月房产登记信息、商用房产信息和出租出售信息,包括产权人、房产性质、建筑面积、产权证号、使用方式、产权人身份证号(或企业注册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县工信委负责提供企业破产清算、兼并以及企业改制信息,各企业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和利润、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信息。

  (五)县公安局提供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年检、经营性停车场注册信息;房屋租赁情况登记信息,包括租赁地址、始租时间、用途、房产情况,租住人情况;宾馆入住人员数量、特种行业相关服务信息等,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暂住人口居住等情况提供依据。

  (六)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县域内乡村公路建设或者公路养护招投标手续、道路施工和监理单位详细信息、道路施工进度及各项目工程款结算情况,提供辖区内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

  (七)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进驻企业项目相关信息。

  (八)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进驻企业项目相关信息。

  (九)县工商局提供企业或自然人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十)县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

  (十一)县财政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费信息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信息。

  (十二)县规划办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信息。

  (十三)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各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单位详情、工程款结算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第十六条 涉税信息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传递。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涉税信息要严格管理,只能用于税源分析和税收征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报表和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连续通报批评两次的报县四制办记黑色档案一次。因未报传信息,致使税源流失,造成税收损失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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