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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6-30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建立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防止扶贫资产不扶贫,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对扶贫资产进行确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实现村产业健康发展、村集体经济壮大、贫困户较大幅度增收,经济薄弱村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贫资产范围及类型

1.扶贫资产范围。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2.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1)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

2)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3)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4)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县级风险补偿金、雨露计划补贴、危房改造补贴、易地扶贫搬迁补贴、就业交通补贴、项目管理费等无法形成实物资产的不纳入资产管理。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要纳入资产管理,进行确权登记。对贫困户实施产业项目的奖补,以资金奖补为主,无法形成生物资产,参照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不纳入资产管理。到户增收项目中如果以资金补贴形式补助贫困户的,不纳入资产管理;如果以牲畜、种苗等实物发放形式补助贫困户的,已经形成相应的生物资产,需要纳入资产管理,

(二)开展清产核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建立扶贫资产台账,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到户类资产和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贴,应在扶贫资产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结果及受益对象。

(三)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摸清2016以来扶贫资金形成扶贫资产有关情况,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根据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将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提供给乡镇(办事处)。在相关部门指导下,乡镇(办事处)对区域内已建成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建立项目及资产管理台账。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按资产权属对县、乡、村三级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由县脱贫攻坚办公室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相关档案由乡镇(办事处)、村逐级横向建档,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纵向建档,相关档案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脱贫攻坚办公室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界定扶贫资产的所有权。
  1.扶贫资金直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受益者。

2.县、乡镇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已纳入村集体管理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产权纳入农村“三资”管理。
  3.跨乡镇实施的县级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应归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所有;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

4.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
  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五)界定扶贫资产的经营权。扶贫资产经营权归属所有权者,指所有权者以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运营经营类扶贫资产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扶贫资产所有权者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者与经营者必须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要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1.到户扶贫资产的经营,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经营方式发生转变需到村委会登记备案。
  2.村集体扶贫资产的经营权,由村委会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后研究决定,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需经村四议两公开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备案。村级联建扶贫资产的运营,分村履行委托经营手续。经营方式发生转变,需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并报乡镇(办事处)审批。
  3.县行业主管部门直管的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需由县主管部门提交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扶贫资产的经营,要明确绩效目标、规范经营程序、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县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要及时整改,确保扶贫资产安全。扶贫资产经营必须严格规范程序,坚持民主决策、上级审批、公开公示、协议约束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开公正、阳光操作。扶贫资产的经营要严格防控风险,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重大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予以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六)界定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脱贫攻坚办公室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不搞平均分配。1.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要落实到村,按照“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备案”的流程,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1个月内以村为单位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2.到户到人资产分配方式,由村两委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经村四议两公开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乡镇(办事处)、驻村工作队全程指导监督,分配方案在全村范围内公告公示,并报乡镇(办事处)备案,公示后一个月内将收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到户到人,并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

3.扶贫资产收益向贫困户直接分配的,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收益分配实行差异化分配,不分光吃净,不吊高胃口,不人为造成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的攀比。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设立公益岗位、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奖励补助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加大对边缘户和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注力度,对因病、因灾、因学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由村两委提出帮扶方案,经村四议两公开会议通过,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备案,可使用扶贫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或新致贫。公益岗位可以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家庭困难的边缘户和低保户。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县光伏收益有关规定执行。

(七)扶贫资产的监督管护及资产处置权。
  1.实施扶贫资产全过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编制储备、申报审批、立项批复等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移交及经营运行、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后期管护维护等。
  2.强化扶贫资产管护,坚持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分级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
  3.合理处置扶贫资产。扶贫资产的处置参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

三、工作步骤 (一)梳理资金阶段(2020年7月1日-7月10日)。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对2016年以来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等资金进行集中梳理,形成《沈丘县2016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投入扶贫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明细表》。(二)调查摸底、界定扶贫资产范围和类型阶段(2020年7月11日-7月20日)。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依据《沈丘县2016年-2020年扶贫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明细表》,对投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调查摸底,明确扶贫资产范围和类型(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建立台账,形成《沈丘县2016年-2020年扶贫资产统计台账》。县扶贫办汇总建立总台账,形成《沈丘县2016年-2020年扶贫资产统计汇总台账》。(三)确权认定、产权移交阶段(2020年7月21日-7月31日)。依据已明确的扶贫资产类型(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确定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归属。
  所有权归属各有关部门的,各部门建立台账,形成《沈丘县2016年-2020年扶贫资产管理台账(部门管理台账)》。所有权归属乡镇(办事处)政府的,各乡镇(办事处)建立台账,形成《沈丘县2016年-2020年扶贫资产管理台账(乡镇管理台账)》。所有权归属村委会的,村委会建立台账,形成《沈丘县2016年-2020年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行政村管理台账)》。所有权归属贫困户的,村委会建立台账,形成《沈丘县2016年-2020年扶贫资产到户管理台账(到户台账)》。

已经做扶贫资产移交的要签署《扶贫资产移交表》和《管护责任书》。(四)明确扶贫资产的监督管护及资产处置权(2020年8月1日-15日)。  1.明确扶贫资产监督。扶贫资金投入到户形成的生物资产或者固定资产,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做好日常的监督。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村级资产,村两委要定期公开资产情况,乡镇(办事处)要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扶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每年度要对扶贫资产管护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2.明确扶贫资产管护。所有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分级逐项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产权属于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种植、养殖、扶贫车间、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对光伏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产权属个人的,由产权所属人自行管护。
  3.明确扶贫资产处置权。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发现扶贫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应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评估结果需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对股权形式的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股权统一回收到统一管理。对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产权到户的扶贫资产,在脱贫巩固期间效益良好的原则上不得处置,如需处置则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需到村委会登记备案。

产权到村的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原则上不得处置,村级无法经营管理的,上划乡镇经营。乡镇确需处置的,需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效益良好的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处置的,需由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会同财政、扶贫、审计联审,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通过批复,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履行政务公开程序,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五)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8月16日-30日)。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办、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验收、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提供经费保障,全力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村两委具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要建立管护机制,由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扶贫办和财政局统筹协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扶贫资产登记入账、效益发挥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民宗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要加强对乡镇(办事处)政府和村集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扶贫

资产管理政策宣传,提高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要及时总结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营造有利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套取骗取扶贫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经营主体,在依法严肃惩处的同时,予以失信惩戒。

(五) 强化督查考核。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财政局、扶贫办要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扶贫资产台账管理、扶贫资产责任落实、扶贫资产权益分配使用、扶贫资产长效机制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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