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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8-06

沈丘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扶贫部门管理的资金所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管护到位、安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全县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扶贫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六权”确权登记备案、分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办事处)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同时负责扶贫资产绩效考核。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县扶贫办负责扶贫资产权属证书的颁发。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或行业部门对确权到本乡镇(办事处)村、本部门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审批和处置权实施等工作,对“六权”确定情况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七条  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按照资金走向,遵循“先移交后确权”的原则。

第八条  县行业部门和乡镇组织实施的到村集体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扶贫资金到乡镇(办事处)实施的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办事处)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移交至项目所有权人,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等相关内容,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登记。

第九条  教育、水利(除到户安全饮水)、电力等领域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县直部门所有,纳入项目管理单位“三资”管理平台。

第十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扶贫资产经营权界定及运营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权归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旅游业经营主体。建成的扶贫产业由项目村“两委”采取发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把经营权让渡给经济实力强、诚信度高、热心扶贫事业的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经营管理,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审批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委托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6%。县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贫困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相关乡镇(办事处),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股份合作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损毁时,乡镇(办事处)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

第五章  扶贫资产管理权界定及实施

第十五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十六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明确管护人员,自行安排维护费用。对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六章  扶贫资产收益权界定及分配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为村集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制定分配方案,报上级审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脱贫攻坚期内,村级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用于支付地租等运营费用和村内小型公益性支出不高于30%,村级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不低于70%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纳入扶贫系统的“边缘户”。重点用于未脱贫户的增收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也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性岗位)、扶贫资产管护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工资等。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由村集体分配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持股分红。贫困户达到稳定脱贫条件或自然减少的,其占有的股份统筹量化到“脱贫监测户”或“边缘户”。

脱贫攻坚结束后,村级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原则上集中用于扶贫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脱贫户脱贫成效巩固。

第十九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七章  扶贫资产监督权界定及实施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权的主体为县、乡两级纪委监委。

第二十一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维护、资产处置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二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开展一次对全县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检查结果纳入对乡镇(办事处)工作考核。

第八章  扶贫资产处置权界定及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处置权归县扶贫办所有,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核销等所有权变更形式。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需处置的,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核销处置的,按照《沈丘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台帐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级、村级三级台账;乡级由乡镇(办事处)扶贫办建立乡、村两级台帐;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级台帐,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贴,应在扶贫资产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受益对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附件:沈丘县扶贫资产管理流程图.xlsx


沈丘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最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根据《沈丘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扶贫部门管理的资金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第三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确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经营管理方。经营方式可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经营管理方和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审批备案制度。

(一)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集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办事处)审批,签订正式合同。

(二)村级联建经营性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办事处)审批,签订正式合同。

(三)扶贫资金投入到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由经营主体代为持有和管护,村集体按投资比例分红。

第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资产所有权者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委托经营必须实现担保或抵押覆盖。

第五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6%。县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六条  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以合作形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流动资产和股权、债权等资产,由相关乡镇(办事处)、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

经营性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股份合作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损毁时,由乡镇(办事处)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 

第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应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收益进行清算,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收益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不搞平均分配,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八条  村级经营性资产脱贫攻坚期内,所得收益不高于30%用于支付地租等运营费用和村内小型公益性支出;所得收益不低于70%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纳入扶贫系统的“边缘户”,优先用于未脱贫户的增收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也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性岗位)、扶贫资产管护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工资等。扶贫资金由村集体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收益由村集体按照《沈丘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统筹资金分配发放工作的通知》,分配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贫困户达到稳定脱贫条件或自然减少的,其占有的股分量化到“脱贫监测户”或“边缘户”。

村级经营性资产脱贫攻坚结束后,所得收益原则上集中用于扶贫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脱贫户脱贫成效巩固。

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经营协议、风险防控资料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收支票据等方面资料;各环节档案资料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

沈丘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扶贫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沈丘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扶贫部门管理的资金所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条  资产核销的范围。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的资产;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其他情形。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贫困户带来经济利益收入。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条  资产损失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

第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认依据; 

2.资产管护主体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评估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

4.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第六条  对毁损的扶贫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 

1.资产管护主体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评估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

3.扶贫资产毁损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第三章  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第七条  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下列程序核销: 

(一)项目村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贫困户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资产核销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同时评议人员签字、村委盖章。评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村将资产损失报告报乡镇(办事处)。资产损失报告要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召开会议对上报的资产损失报告进行研究,组织经管、财政、扶贫、纪检等部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同时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残值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批复。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书面审核报告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评议人员签字、乡镇(办事处)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依据乡镇(办事处)申请进行审核批复。乡镇(办事处)依据批复进行账务核销,并进行后续跟踪管理。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乡镇财政所代管,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四章  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八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扶贫资产,乡镇(办事处)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损失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第九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册,单独存放,并由乡镇(办事处)组织相关站所全程监督资产的变卖处理过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各类资产损失的,由乡镇(办事处)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责任,并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在清理和追索资产权益的过程中,对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不积极参与、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扶贫资金、资产的核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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