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沈丘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沈丘县刘湾镇刘湾村、宋阁村等,四至范围:东至,刘湾村集体土地;西至,杜营村集体土地;南至,刘湾村农村道路;北至,国道329。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1.8398公顷,其中农用地36.2364公顷(耕地33.3438公顷),建设用地5.603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周口市临港煤炭储运中心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
社会保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刘湾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向沈丘县人民政府、沈丘县自然资源局等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1月24日
特此公告。
附件:周口市临港煤炭储运中心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pdf
2025年10月24日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