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沈丘县周营镇苏果新天地超市销售的韭菜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2700461533240)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沈丘县周营镇苏果新天地超市销售的韭菜,多菌灵实测值6.53 mg/kg,腐霉利实测值0.97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经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韭菜, 2019年9月购进的,共计8.2斤,销售价格1.3元/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66元。
沈丘县周营镇苏果新天地超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韭菜出现中毒或者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没有因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丘县周营镇苏果新天地超市作出免于处罚。
三、整改情况
沈丘县周营镇苏果新天地超市已在规定时限内向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2019年11月25日,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