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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市场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09     点击数: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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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沈丘县范营乡郑营金源酒家销售的酱排骨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2700461533384)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沈丘县范营乡郑营金源酒家销售的酱排骨,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35mg/kg,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经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酱排骨, 2019年09月购进的,共计2公斤,购进价格36元/公斤,销售价格70元/公斤,货值金额140元,已销售完毕。

  沈丘县范营乡郑营金源酒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依据相关规定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丘县范营乡郑营金源酒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沈丘县范营乡郑营金源酒家已在规定时限内向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2019年12月17日,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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