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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市场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4-08     点击数: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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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中,沈丘县纸店镇家豪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豆芽,鸡蛋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2728163746834,NCP19412728163746839)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沈丘县纸店镇家豪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16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65.3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均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经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黄豆芽, 2019年12月购进的,共计5斤,购进价格1.5元/斤,销售价格2元/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元。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鸡蛋, 2019年12月购进的,共计10斤,购进价格9.6元/斤,销售价格10.4元/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4元。

  沈丘县纸店镇家豪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黄豆芽和鸡蛋出现中毒或者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没有因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丘县纸店镇家豪生活购物广场作出免于处罚。

  三、整改情况

  沈丘县纸店镇家豪生活购物广场已在规定时限内向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2020年03月25日,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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