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中,沈丘县刘湾镇向峰调味料店销售的绿豆芽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2728163746984)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沈丘县刘湾镇向峰调味料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13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经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绿豆芽, 2019年12月购进的,共计20斤,购进价格0.8元/斤,销售价格1元/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7元。
沈丘县刘湾镇向峰调味料店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依据相关规定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丘县刘湾镇向峰调味料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7元。
2、罚款100000元。
三、整改情况
沈丘县刘湾镇向峰调味料店已在规定时限内向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2020年03月27日,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