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7日 星期六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环境攻坚进行时 > 正文

关于规范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复)工制度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4-18     点击数:4144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县环境攻坚办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我县的大气污染,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落实施工工地等企业扬尘污染管控措施,根据上级要求,对施工工地等企业实行环保开复工制度。为规范开复工制度的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开复工的条件
   (一)建筑施工工地企业:

    1、达到“6个100%”的要求,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道路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百分之百湿法作业、运输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2、达到2个禁止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二)其它有堆场料场的企业:达到“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等扬尘管控措施要求。
  
    二、开复工的程序

    1、初验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开复工申请后,组织本单位业务部门对企业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出具初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后,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攻坚办)提交验收申请。

    2、复验和批复。环境攻坚办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扬尘办等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出具由调查人员共同签名的《现场调查报告》,经县环境攻坚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下发《开复工通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继续监督整改。

    三、工作要求
 
    1、严格工作标准。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工作标准,优化服务质量,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开复工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并向县环境攻坚办提供验收申请资料。县环境攻坚办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复工批复。

    2、切实履行职责。企业恢复生产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达不到“6个100%”等扬尘管控措施的,依法立案处罚,并责令停产。

    3、严肃验收纪律。凡参加验收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端正思想,严格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客观公正撰写验收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接受企业提供的礼品和礼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
 
 
 

 

沈丘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主办:中共沈丘县委  沈丘县人民政府  承办:沈丘县融媒体中心
网站标识码:411624000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10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642035
豫ICP备13003979号-1 公安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62402000128号  版权所有:沈丘县政府网2011-2024  
网站运维电话 0394-5222096  邮箱: sqrmtzx@163.com
党政机关
网站标识
X
X
X
X
X
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