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4项)
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二、行政处罚(175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办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6、占用人民防空工程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8、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9、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10、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1、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2、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3、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14、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5、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
18、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9、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20、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1、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2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2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6、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0、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1、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32、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3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4、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35、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37、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38、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9、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0、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4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4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43、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
4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5、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46、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7、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48、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49、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5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5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5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3)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4、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55、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
56、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57、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58、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59、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60、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6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6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6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4、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6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66、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8)转包检测业务的。
67、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68、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9、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1、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4)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5)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72、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4)未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的;(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7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未对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74、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监理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4)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7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7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8、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7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8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8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8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8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85、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6、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87、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88、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89、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90、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91、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9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93、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94、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9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9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9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98、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4)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6)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9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00、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0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10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3、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10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105、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06、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义务;(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7、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108、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9、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1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111、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112、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13、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行为之一:(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15、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1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117、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1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119、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20、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12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2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123、注册建筑师有下列行为之一:(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2)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4)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24、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12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126、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27、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128、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129、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30、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131、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132、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1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134、勘察设计招投标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135、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36、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37、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138、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39、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141、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42、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143、建设单位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
144、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
145、建设施工单位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146、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47、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48、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149、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5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15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52、返本销售或变相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5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154、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15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处罚。
15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157、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5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59、对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处罚。
160、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61、违反规定改变出租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16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163、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对外出租的、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及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对外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164、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165、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注销的处罚。
166、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16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罚。
168、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169、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170、违反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171、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172、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17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174、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175、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5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
2、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征收
3、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
4、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收
5、易地建设安装通信、警报设施费的征收
四、行政确认(4项)
1、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2、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3、房屋安全鉴定
4、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五、其他职权(16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核转报
3、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含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核转报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核转报
5、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审核转报
6、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8、房地产开发资质备案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10、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1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5、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16、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