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行政许可 | 共 7 项 |
1 | 企业(包括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变更、注销登记 |
2 | 广告发布登记 |
3 | 食品经营许可 |
4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5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6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7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二 | 行政处罚 | 共563项 |
1 | 企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2 | 无照经营的处罚 |
3 |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4 | 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
5 | 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
6 | 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7 | 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8 | 违反广告、直销许可规定的处罚 |
9 | 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10 | 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
11 | 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
12 | 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
13 | 农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
14 | 兽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
15 | 酒类广告违法的处罚 |
16 | 户外广告违法的处罚 |
17 | 烟草广告违法的处罚 |
18 | 印刷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
19 | 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
20 | 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
21 | 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
22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3 | 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4 |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
25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26 |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
27 | 贿赂他人行为(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处罚 |
28 | 商业诋毁或损害商业对手的处罚 |
29 |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30 | 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
31 | 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展开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32 | 违法从事拍卖行为的处罚 |
33 | 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的处罚 |
3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5 | 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
36 | 对家用汽车修理者未建立执行修理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 |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监管 |
38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的处罚 |
39 | 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
40 | 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
41 | 直销产品上未标明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42 | 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43 | 未按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4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45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
46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47 | 直销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48 | 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
49 | 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
50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
51 | 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
52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53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54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处罚 |
55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处罚 |
56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政处罚 |
57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58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处罚 |
59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60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主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行政处罚 |
61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
62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63 | 对旅游市场未经许可经营相关法律规定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64 |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65 |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66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67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68 | 违反《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
69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70 |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1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处罚 |
7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3 |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74 |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75 | 对违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处罚 |
76 |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77 | 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78 | 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
79 |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80 | 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81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82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83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84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85 | 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未按规定备案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处罚 |
86 | 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公布、发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公告的处罚 |
87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
88 | 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许可、登记、备案、审查、报告、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处罚 |
89 | 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报送资料的处罚 |
90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处罚 |
91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
92 | 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
93 |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
94 | 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
95 | 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
96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
97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98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
99 | 对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
100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101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
102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3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4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105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的处罚 |
106 |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107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与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药品的行政处罚 |
108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假冒药品的行政处罚 |
109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110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111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112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变质药品的行政处罚 |
113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被污染药品的行政处罚 |
114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配制)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115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规定范围的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116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117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未标明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118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不注明生产(配制)批号、更改生产(配制)批号的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119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120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药包材未经批准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121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122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的行政处罚 |
123 | 对使用其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124 | 对无证生产药品的行政处罚 |
125 | 对无证配制医院制剂的行政处罚 |
126 | 对无证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
127 | 对为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128 | 对未按规定实施GCP、GLP案的行政处罚 |
129 | 对未按规定实施GMP的行政处罚 |
130 | 对未按规定实施GSP的行政处罚 |
131 | 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
132 | 对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133 | 对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134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135 | 对违法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行政处罚 |
136 | 对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行政处罚 |
137 | 对违法调配处方的行政处罚 |
138 | 对销售未标明产地的中药材的行政处罚 |
139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140 |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141 | 对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142 | 对擅自在集市贸易场所设点销售药品、在集市贸易市场设点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
143 | 对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144 | 对擅自委托、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政处罚 |
145 | 对新建生产车间、新增剂型未通过GMP认证生产药品的行政处罚 |
146 | 对未通过GSP认证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
147 | 对擅自进行药品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148 | 对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处罚 |
149 | 对医疗机构制剂标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150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 |
151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 |
152 |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 |
153 | 对未经备案发布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154 | 对未组织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
155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156 | 对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157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158 | 对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行政处罚 |
159 | 对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 |
160 | 对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161 | 对以非法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 |
162 | 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扩大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罚 |
163 | 对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行政处罚 |
164 | 对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165 | 对违法提供药品经营场所或者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166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行政处罚 |
167 | 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168 | 对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169 | 对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的行政处罚 |
170 | 对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政处罚 |
171 | 对违法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172 | 对医疗机构药房设置不符规定的行政处罚 |
173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
174 | 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不符规定的行政处罚 |
175 | 对医疗机构储存药品不符规定的行政处罚 |
176 | 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177 | 对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178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政处罚 |
179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
180 | 对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181 | 对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变更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182 | 对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变化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183 | 对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184 |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185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186 |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187 |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188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189 | 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
190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行政处罚 |
191 | 对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登记事项未经登记的行政处罚 |
192 |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193 |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194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处罚 |
195 | 对医疗机构违法销售配制的制剂的行政处罚 |
196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197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行政处罚 |
198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19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改正或者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20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行政处罚 |
201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调查的行政处罚 |
202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召回文件的行政处罚 |
203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204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205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206 | 对药品生产企业无召回记录、未报召回情况、擅自销毁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207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案的行政处罚 |
208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案的行政处罚 |
20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案的行政处罚 |
21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保存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案的行政处罚 |
211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行政处罚 |
212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更新报告案的行政处罚 |
213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案的行政处罚 |
214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不良反应、群体不良事件调查案的行政处罚 |
215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案的行政处罚 |
216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工作案的行政处罚 |
217 |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案的行政处罚 |
218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按计划种植案的行政处罚 |
219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案的行政处罚 |
220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按规定储存麻醉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21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年度计划安排生产案的行政处罚 |
222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生产情况案的行政处罚 |
22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案的行政处罚 |
224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25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26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27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原料药案的行政处罚 |
228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购进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29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案的行政处罚 |
230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履行送货义务案的行政处罚 |
231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报告案的行政处罚 |
232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案的行政处罚 |
23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34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调剂、备案案的行政处罚 |
235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储存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36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37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毁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38 | 对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39 | 对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40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报告案的行政处罚 |
241 | 对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受试对象案的行政处罚 |
242 | 对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金交易案的行政处罚 |
24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报告案的行政处罚 |
244 | 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案的行政处罚 |
245 |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购销记录案的行政处罚 |
246 | 对疫苗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购销记录案的行政处罚 |
247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标记免疫规划疫苗案的行政处罚 |
248 | 对向非法渠道销售第二类疫苗案的行政处罚 |
249 | 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第二类疫苗案的行政处罚 |
250 | 对储存、运输疫苗不符合规定案的行政处罚 |
251 | 对无证经营疫苗案的行政处罚 |
252 | 对药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行政处罚 |
253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行政处罚 |
254 | 对药品批发企业无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行政处罚 |
255 | 对药品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行政处罚 |
256 | 对药品零售企业无证经营除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行政处罚 |
257 | 对无证生产、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案的行政处罚 |
258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案的行政处罚 |
259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生产、销售案的行政处罚 |
260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61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262 |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63 |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64 |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行政处罚 |
265 |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行政处罚 |
266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267 |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处罚 |
268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26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270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 |
271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 |
272 | 对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273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274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7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行政处罚 |
276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77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78 | 对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处罚 |
279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行政处罚 |
280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81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82 |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8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284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285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286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
28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88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行政处罚 |
289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行政处罚 |
29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91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292 | 对违反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293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294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295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
296 | 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
297 | 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
298 | 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299 | 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300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
301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30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303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304 | 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 |
305 | 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行政处罚 |
30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
30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授权书的行政处罚 |
308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309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 |
31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行政处罚 |
311 |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
312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313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14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15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16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的生产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17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
318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319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行政处罚 |
320 | 对违反化妆品检验合格出厂规定的行政处罚 |
321 | 对违反化妆品标签规定的行政处罚 |
322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23 | 对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24 | 对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25 | 对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特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26 | 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327 | 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328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者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
329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
330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
331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行政处罚 |
332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333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
334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处罚 |
335 | 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336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政处罚 |
337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
338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339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
340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341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342 | 对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
343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344 |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345 |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346 |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347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348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
349 |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政处罚 |
350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政处罚 |
35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
352 | 对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353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354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355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处罚 |
35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
357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
358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
359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360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361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362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政处罚 |
36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处罚 |
364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政处罚 |
365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
366 |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367 |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36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
369 |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370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政处罚 |
371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
372 | 对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处罚 |
373 | 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政处罚 |
374 | 对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375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376 | 对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377 |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处罚 |
378 | 对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
37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政处罚 |
380 | 对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行政处罚 |
381 | 对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382 | 对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政处罚 |
383 | 对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政处罚 |
384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行政处罚 |
385 | 对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政处罚 |
386 |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保健食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未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行政处罚 |
387 | 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38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的行政处罚 |
389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390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行政处罚 |
391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392 | 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393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的行政处罚 |
394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395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396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397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398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399 | 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400 | 对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处罚 |
401 |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
402 | 对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处罚 |
403 |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404 | 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
405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406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407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处罚 |
408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409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410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处罚 |
411 |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412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413 | 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 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41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415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416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 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417 | 发生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418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检测和作业,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419 | 电梯、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 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未将电梯、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420 | 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的检验、 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421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422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擅自动用、 调换、 转移、 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42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消除隐患,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
424 | 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42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426 | 违规生产, 未依法召回, 生产、 销售、 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427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
42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 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检查、 校验, 并作出记录; 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 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 质处理; 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429 | 特种设备的制造、 安装、 改造、 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430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431 | 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 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造成事故的处罚 |
432 | 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及其检验、 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 检测活动的处罚 |
433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 调试;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 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434 |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 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435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436 | 特种设备出厂时,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437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438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439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440 | 制造、 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441 | 制造、 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442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443 | 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444 | 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445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446 | 销售失效、 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447 | 伪造产品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448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449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450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451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452 | 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453 | 隐匿、 转移、 变卖、 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454 | 生产、 销售、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455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456 | 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457 |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 伪造、 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458 | 生产、 进口、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设备, 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459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 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460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 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461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462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的处罚 |
463 | 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464 |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 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46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466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467 | 出租、 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468 | 擅自动用、 调换、 转移、 损毁被查封、 扣押财物的处罚 |
469 | 伪造、 变造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470 |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471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 销售活动的处罚 |
472 |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 等级、 数量, 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 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 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
473 |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 或者其包装、 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质量凭证、 标识与实物不符, 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 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474 | 棉花经营者伪造、 变造、 冒用棉花质量凭证、 标识、 公证检验证书、 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475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的处罚 |
476 | 未建立棉花入库、 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或者入库、 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 标志不符, 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 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 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 出库的处罚 |
477 | 隐匿、 转移、 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
478 |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 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 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 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 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479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480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处罚 |
481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
482 |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 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 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483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484 | 试生产期间, 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标注的处罚 |
485 | 伪造、 冒用、 转让、 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486 |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487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
488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 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489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 篡改数据、 报告、 证书或者技术档案等资料,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490 | 制造、 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491 | 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未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92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493 | 个体工商户制造、 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494 | 伪造、 盗用、 倒卖强制检定印、 证的处罚 |
495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496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497 |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结算量不符, 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符 |
498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 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499 | 收购者收购商品, 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500 | 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
501 |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破坏铅签封; 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 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 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
502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503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 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504 |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 编号、 产品合格证,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 报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 使用未经检定、 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505 | 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 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 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
506 | 从事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 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 定配眼镜、 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 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 瞳距、 顶焦度、 透过率、 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
507 | 眼镜制配者违反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 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508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509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 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
510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511 | 认证证书注销、 撤销或者暂停期间, 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 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512 | 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 冒用、 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513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擅自出厂、 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擅自出厂、 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51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515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516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517 | 非法印制、 伪造、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伪造、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518 |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 不执行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不客观、 公正、 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处罚 |
519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520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 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521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
522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523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 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524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 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
525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
526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
527 | 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包凭证、 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528 |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529 | 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的处罚 |
530 | 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531 | 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532 | 伪造、 变造、 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 标识、 公证检验证书、 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533 | 不按规定收购、 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
534 | 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 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535 | 茧丝的包装、 标注标识、 质量凭证、 质量、 数量违反规定的处罚 |
536 | 伪造、 变造、 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 标识、 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 证书的处罚 |
537 | 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
538 |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
539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540 | 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
541 | 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
542 | 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543 | 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
544 | 既未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
545 | 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
546 | 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547 |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 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
548 |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
549 |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550 | 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 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者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 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
551 | 擅自处理、 转移被封存、 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者物品的处罚 |
552 |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
553 |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
554 | 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
555 | 生产者、 销售者伪造、 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
556 | 生产者、 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免检标志、 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55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 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
558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
559 | 生产纤维制品, 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 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 标识等要求的处罚 |
560 | 纤维制品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
561 |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规定, 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者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
562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563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三 | 行政强制 | 共 18 项 |
1 | 查封、扣押 |
2 | 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
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场所 |
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5 | 查封、扣押违规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6 | 查封、扣押违规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9 | 查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0 | 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
11 | 查封、扣押、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
12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 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3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14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 扣押 |
15 |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
16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
17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8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 毛、绒、 茧丝、 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四 | 行政检查 | 共 22 项 |
1 | 广告登记行为的查 |
|
2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检查 |
3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4 | 对涉嫌违法场所实施的检查 |
5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
6 | 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
7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8 | 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检查 |
9 |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10 |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场所的现场检查 |
11 |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12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13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
14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15 |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16 | 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17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8 | 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19 | 实验室监督检查 |
2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2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22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五 | 行政确认 | 共2 项 |
1 | 股权出质登记 |
2 | 动产抵押物登记 |
六 | 其他职权 | 共 32 项 |
1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
2 | 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
3 | 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
4 | 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监管 |
5 | 拍卖活动备案 |
6 | 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
7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
8 | 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9 | 对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不当行为的管理 |
10 | 对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的主持调解 |
11 | 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
12 | 对世博会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
13 | 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监管 |
14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
15 | 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
16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
17 | 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
18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管辖权协调 |
19 |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
20 | 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
21 | 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
22 | 餐饮服务食品事故处理 |
2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 |
24 | 食品经营许可材料受理和现场核查 |
25 | 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样 |
26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检测及监督管理 |
27 | 保健食品的检测及监督管理 |
28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29 | 受理、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
30 | 各级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 |
31 | 未按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
32 | 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