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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8-14     点击数: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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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沈脱贫办〔2019〕34号

 

  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丘县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我县对《沈丘县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沈丘县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优化项目实施流程,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扶贫项目效益的通知》(豫脱贫办〔2019〕46号)、《关于规范2019-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扶贫办〔2018〕156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的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豫脱贫组〔2017〕3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豫财农〔2017〕165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安排围绕全县脱贫攻坚规划要求,以巩固脱贫成效为目标,主要支持改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产业发展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增收和生活条件改善,提高脱贫质量。

  第二章 扶贫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扶贫项目类型

  1.产业扶贫。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光伏项目、生态扶贫项目、其他。

  2.就业扶贫。扶贫车间、外出务工补助、就业创业补助、就业创业培训、技能培训

  3.公益岗位。

  4.教育扶贫。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贴、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其他教育扶贫

  5.健康扶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大病保险、接受医疗救助、参加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加意外保险、接受大病(地方病)救治

  6.危房改造。

  7.金融扶贫。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产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其他

  8.生活条件改善。入户路改造、解决安全饮水、厨房厕所圈舍等改造。

  9.综合保障性扶贫。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接受留守关爱服务、接收临时救助

  10.村基础设施。通村、组硬化路及护栏、通生产用电、通生活用电、光纤宽带接入、产业路、其他

  11.村公共服务。规划保留的村小学改造、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幼儿园建设、村级文化活动广场

  12.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内容要与上报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系统旬报数据一致)

  对打着扶贫旗号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盲目提高脱贫标准的项目、论证不充分的项目、搞形象工程的项目、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的产业项目、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和对环境生态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等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库名称。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入库流程。

  1.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2.乡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3.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4.省市备案。县扶贫办将审定后的项目库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更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七条 项目入库的时间节点。各乡镇(办事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年度拟建项目实施方案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建设和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中央、省、市、县本级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予以立项。县发改委按照规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批复。

  第九条 项目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方案、资金计划、建设内容等进行批复。

  第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凡需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提前组织对相关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项目一经评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评审结论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后续工作衔接,加快相关工作进程。

  第十一条 资金对接和项目实施。各部门要统筹考虑工程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实施的季节性、时效性,结合上级资金分批下达的特点,科学合理、分批分类将资金对接到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到位后,要及时通知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下达到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流程。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招投标,具备打捆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标,缩短招标申报、排队时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要优化采购和招标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采购和招标手续。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可适度前置政府采购和招标流程,提前办理招投标手续。在合理预计当年扶贫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结构,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扶贫资金到位后,应优先用于已招标项目的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不足的,从下年资金中优先安排。

  扶贫项目工程招标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

  限额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资额度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要灵活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扶贫项日实施进度的要求,报县政府采购办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竟争性磋商、单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单项合同估算10万元以下的限额内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豫财购〔2018〕1号)规定,由部门(单位)自行询价采购。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对于中标后无故拖延拒不施工的单位,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取消其扶贫项目参与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项目公告公示制。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县扶贫办对项目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县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对本部门项目实施前进行公示和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在项目实施地行政村施工前进行公示,竣工后设置永久性公示牌。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对乡村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政府网站公示公告为长期公开状态;乡镇和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坚持“谁实施、谁验收、

  谁拨款”的原则。项目竣工编制好决算资料后,由施工企业邀请监理单位进行自验,并根据监理意见进行整改,直至监理签字通过自验;项目经自验达到合格标准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监理部门、乡镇、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等联合对项目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需签署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扶贫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要集中审计力量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实现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乡镇和行政村。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乡镇(办事处)工程管护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乡镇项目的后续管护和管理,解决项目后续管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每年都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侧重对项目实施效果的分析,旨在分析和总结项目建设、经营期内的经验和教训,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后续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扶贫办及有扶贫任务的项目主管单位、乡镇、行政村要加强精准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扶贫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在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纪录进行收集、整理,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督导检查。财政局、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年终扶贫资金绩效考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的进度及阶段性验收手续进行报账。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实施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核补助对象相关信息,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局建立精准扶贫整合资金台账,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及时向县领导、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报资金的整合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整合资金中上级下达的项目管理费要参照各项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由财政局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并追求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局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报账拨款程序。

  1.预付款。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拨付预付款申请,及时拨付30%工程预付款,拨付预付款不需提供发票。

  2.进度款。项目完工后,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提供工程发票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在3日内审核完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50%工程款。

  3.完工款。竣工结算后支付17%工程款。竣工决算后,工程款高于合同价的需提供追加工程款发票。

  4.质保金。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拨付质保证金。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行制定拨款进度,质保金不得高于3%。

  第二十七条 完善报账附件

  1.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生产发展类项目报账时提供:提款单、收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资金标段拨付汇总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资金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发改委立项批复;预算清单;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监理出具的开工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支付凭证;施工单位资质一套;项目所在地公示照片;主管单位提供: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公示资料;发票;工程验收表、移交表、工程管护责任书、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清单、竣工决算报告;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支付凭证;工程复验报告等。

  2.社会服务、补助类、其他资金报账时提供:提款单、收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资金批复;县领导签批的立项报告;补助类(一卡通人员)清单(盖章、审核人签字);保险类需提供发票、开户许可证;其他(依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类项目报账时提供:提款单;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4.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5.培训类资金报账时提供: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培训实施方案;培训照片;发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文件;提款单;培训人员信息;培训验收资料等。

  6.其他类别项目资金报账时提供: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报账时限。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进

  行初审,对符合报账要求的,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

  收到报账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报账资料,即时办理审核和报账手续。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库建设;县发改委负责项目可研或者实施方案的批复;县审计局负责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计;乡镇(办事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并配合各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主管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要当年立项、当年实施、当前完工,项目资金拨付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

  严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行政机关、纪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2.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3.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4.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标准的。

  5.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6.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7.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又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8.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9.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揶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1.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筹集使用扶贫资金决定的。

  2.在扶贫资金使用中,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3.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4.阻挠、抗拒上级审计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5.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6.屡查屡犯的。

  7.贪污扶贫资金数额较大的。

  8.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扶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10.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

  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产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撒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

  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监管和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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