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标准】
● 贫困县贫困发生率原则上降至2%以下
● 贫困县90%以上的贫困村通过扶贫实现退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教育、文化、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退出程序】
第一步 县级申请
贫困县对照退出标准,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二步 市级初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初审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步 省级核查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市级初审结果组织专项评估核查
第四步 社会公示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贫困县退出名单后,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五步 上报审批
国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省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步 接受检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
第七步 批准退出
经国家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标准的国定贫困县和经省核查符合退出标准的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