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清华园平价超市二店销售的鸡边腿不合格(抽样单编号:ABN201804554)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清华园平价超市二店销售的鸡边腿,氯霉素检出值为0.369μg/kg,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经沈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边腿,是2018年6月13日购进,共计8.4斤,销售8.4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5元。
清华园平价超市二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该规定沈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清华园平价超市二店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情况
清华园平价超市二店已在规定时限内向沈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2018年7月9日,沈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沈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