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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我县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升级为II级(橙色)紧急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2-20     点击数: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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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气攻坚办〔2016〕号

沈丘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将我县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升级为II级(橙色)紧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预测,结合我县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现状,预计今天至21日,我县以静稳天气为主,且受污染传输影响,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污染过程将持续。根据《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将我市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升级为II级(橙色)预警的紧急通知》周气联〔2016〕124号和《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2016〕1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2月19日18时起,启动沈丘县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预警响应。

    请乡镇(办)、各部门根据《沈丘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好管控措施和限产措施。各乡镇(办)、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管。

附件:II级(橙色)预警应急措施

                            

                                   2016年12月19日   

 

附: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县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脱硝设施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停驶30%,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绿色出行;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规划部门负责督导拆迁工地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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