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清早,河南省沈丘县法院大门口远远走来一群人,他们拥簇着两面锦旗渐行渐近。这些质朴的村民用锦旗默默的表达他们对沈丘县法院审判和执行法官的深深谢意。
2018年3月,沈丘县某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多次协商未果,将张某某起诉至沈丘县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到农村的乡土人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无奈张某某丝毫不为所动,沈丘法院于同年4月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按照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村民组向沈丘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不是拒接电话,就是恶语相向,不肯配合法官开展执行工作。执行法官遂驱车几十公里前往被执行人张某某家中,在该村村委会干部的配合下,执行法官见到了张某某,依法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向其宣讲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是张某某以自己是农村妇女听不懂为由进行搪塞逃避执行。执行法官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实际情况,果断决定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就在张某某被拘留的第二天夜晚,其外出打工的家人一夜之间将违法建起的围墙全部拆除。
本案的顺利执结,得益于案件的审理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协调运行。自2018年6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以来,沈丘县法院认真贯彻该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向全院各部门进行了传达。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是积极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多次在调解的过程中,勘察现场,对标的物的状态进行拍照详细标注,为后续执行提供准确的状态。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据前期审判法官作出的详细标注,对标的物有了更明确地认知,在尽力调解的无果的情况下,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