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影响,随着复工复产步伐加快,难免会出现各种劳动争议和纠纷。3月14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门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因素,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为复工复产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有关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注重调解,调解不成的慎重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
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诉讼期间继续计算。《通知》强调,要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诉讼”,简化优化办案方式,柔性化解矛盾争议。(记者 周青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