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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0-04-02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好《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残疾预防是减少残疾发生,控制残疾发展,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保护人民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项社会战略。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积极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面临不少亟待提升的薄弱环节:残疾预防意识淡薄,重治疗、轻预防现象依然存在;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协作配合有待加强;康复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难以满足残疾人需求等。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立法层面对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提出了新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019年,省政府将《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列为省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草案)》。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办法》共7章39条,包括总则、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是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为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减少残疾的发生,《办法》对国务院《条例》进行细化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分别针对遗传、疾病、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药物、环境污染、灾害及次生灾害、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提出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了完备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

  二是增加康复服务有效供给。针对残疾康复服务资源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以及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同时对康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康复服务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也依法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三是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康复对于残疾儿童意义重大,为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提供救助,并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四是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结合国家和我省现有的政策措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规定开展补贴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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