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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8-29

各省辖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河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任务、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严格奖惩。

  第六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策;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委、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资料(包括情况通报、问题通报等),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等数据;

  (五)各有关市、县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情况总结;

  (六)下达资金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出具的与衔接资金有关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保障、项目管理、使用成效和工作评价等方面的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保障。包括市县履行支出责任情况、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分解下达进度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统筹整合工作成效和特色优势产业重点绩效评价等。

  (四)工作评价。主要评价日常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相关数据填报、材料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等。

  (五)加减分指标。包括机制创新(加分指标)、执行中随意调减衔接资金预算(减分指标)、数据作假(减分指标)和违规违纪(减分指标)。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市县开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及考核。各省辖市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强化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 市、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应联合其他资金使用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及考核工作安排,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于每年1月3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市、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正式文件报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第十一条 对各市、县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考虑不同区域评价及考核指标的差异性,因个别指标不适用而满分不足百分的,按照得分折算成百分制),分任务评价的指标按照各项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占比加权平均计算。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由省级相关部门向市县通报,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给予相应激励。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市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18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调整〈河南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的通知》(豫财农综〔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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