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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1-26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县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机化发展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粮食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三)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四)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省农机信息化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五)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强化资金兑付工作,增加结算批次,鼓励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实施累加补贴,如确需累加补贴的可根据上级实施方案制定县级补贴方案后实施,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在全市补贴范围内选择22大类47个小类125个品目机具列入我县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根据农业生产需要以及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市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等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不将本地不适用、应用量很少甚至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

  (二)常规机具

  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五、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购机者通过农机购置补贴APP申请后,对因资料上传不规范、错误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做好咨询答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补贴相同类型的农业机具数量不得超过2台,同年度申请购置补贴的机具数量上限为4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于同一年度申请大型动力机械数量不得超过5台,同年度申请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上限为10台。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机具核验。对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的机具,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对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对核验通过的机具,购机者应及时向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并完成签字确认。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率,对同年度多次不能参加机具核验的,由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有权作出退回当年度申请,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提交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机具核验通过后及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和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规定纳入“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其中发放给个人的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发放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事关广大购机者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在乡村振兴走在前列中率先建成农业强县,县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把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县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减少人工操作环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实施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 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根据《周口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沈丘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呈报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

  附件:1.2024—2026年沈丘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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