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县政府授权将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县民政局为低保监管责任主体,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街道)履行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低保申请、审核确认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45元、455元,政府财政补贴水平分别为:每人每月323元、228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我县当年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审核确认。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