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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2018〕13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8-12-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沈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38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周政〔2006〕6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和解除。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沈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对应的县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设立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机构负责全县预警信息发布的组织指导工作。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沈丘县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第六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序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七条 县公安、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城管、水利、农牧、林业、卫计、质监、食药监、安监、人防、工信、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灾害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的对接工作。

第三章 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

  第八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急采取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预警管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要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九条 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内的,由县气象部门发布。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发布。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预警管理部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沈丘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按照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

第四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合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和工作制度,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拓宽传播渠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地传播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加挂预警标示,弹出窗口的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建设,负责监督执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预警信息发布强制标准,落实有关终端设备具备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的要求,实现预警信息在影响区域内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第十三条 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上报预警发布中心,预警发布中心收到待发预警后进行复核。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应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属地为主发布预警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上一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县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县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市内、省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各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发布中心。

第五章 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应当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与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新闻媒体,应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预警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传播或刊载预警信息。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对于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应当至少一种发布手段实现覆盖。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县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应将预警信息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资源的整合,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双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装备,给予必要工作经费补助,开展业务培训,扩大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覆盖的深度和广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研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的技术研发,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与获取途径,并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

  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收到预警信息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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