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2024〕6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16日
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第六十六条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沈丘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沈丘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若符合本方案所规定的救助条件,相关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依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向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股申请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四条 成立由县财政局、公安局、卫健委、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统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于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事宜,对救助基金服务部门所提交的重要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审定。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一次性困难救助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有关事项。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条 坚持辅助性救助原则。救助基金旨在为那些无法通过常规诉讼途径获取有效赔偿的受害人提供辅助性帮助。对于能够借助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情况,原则上应优先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重点关注符合救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面临的特殊困境,且针对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仅实施一次救助。
坚持公正救助原则。严格遵循救助标准与条件,充分考量受害人实际状况及同类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数额,确保救助过程公平、公正、合理,杜绝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坚持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无论其户籍归属本地还是外地,原则上均由案件管辖地负责实施救助。
第二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筹集
第七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三) 救助基金孳息;
(四)社会捐款;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际赔偿的;
(四)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五)受害人因住院产生大额治疗费(大额治疗费以50万元为低限)致家庭陷入困境,且得不到赔偿或少量赔偿(以低于总费额30%)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
(四)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五)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第九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分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一)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且受害人为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致使家庭其他成员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特殊困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参照河南省其他地市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困难救助标准为:一般损失(伤残8-10级),最高不超过1万元;中等损失(伤残4-7级),最高不超过3万元;重大损失(伤残 1-3 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如遇特殊情况,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股报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审核、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和受害人基本资料;
(二)受害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受害人有抚养、赡养义务的资料;
(四) 相关单位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状况的证明;
(七)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八) 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受害人或亲属提交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深入走访与审核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救助基金服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对不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服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标准,由救助基金服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完成后,救助基金服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申请人救助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骗取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以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 本方案所称受害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事故受害人。
第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的特殊困难,是指受害人符合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救助情形的,肇事机动车逃逸无法查寻或经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的,同样适用本方案规定,以保障此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期满后自动失效。
附件: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docx
相关稿件:关于《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