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沈丘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石槽集乡董营村,四至范围:北至省道102,南至董营村耕地、东至董营村耕地、西至安钢周口钢铁厂区。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6307公顷,其中农用地0.6307公顷(耕地0.544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港口码头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2.社会保障安置。
社会保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沈丘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1月9日
特此公告。
附件:沈丘县202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pdf
2025年10月10日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