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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25     点击数: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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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沈丘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宗地一:沈丘县白集镇白集村民委员会境内,东至路,西至路、沟渠,南至白集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耕地,北至路,面积4.4634公顷;

  宗地二:沈丘县冯营镇冯营村民委员会境内,东至耕地,西至耕地,南至冯营村敬老院用地,北至冯营村道路,面积1.8123公顷;

  宗地三:沈丘县洪山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境内,东至沟渠,西至新洪路,南至洪山村道路,北至洪山村道路,面积1.5065公顷。

  二、土地现状

  沈丘县白集镇白集村民委员会耕地0.9747公顷、林地0.9021公顷、草地0.4950公顷,其他农用地0.3632公顷、建设用地1.7284公顷,冯营镇冯营村民委员会耕地1.8123公顷,洪山镇洪山村民委员会林地0.5996公顷、建设用地0.9069公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据实清点据实补偿。

  三、征收目的

  宗地一医疗卫生用地;

  宗地二医疗卫生用地;

  宗地三商业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 )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 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沈丘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沈丘县2024年度第三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pdf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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