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 星期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告公示 > 正文

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1-16     点击数:6950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沈丘县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根据《周口市民政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周民文[2023]4号)文件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村低保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月人均44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10元,达到月人均2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应提高,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分为三档,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主办:中共沈丘县委  沈丘县人民政府  承办:沈丘县融媒体中心
网站标识码:411624000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10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642035
豫ICP备13003979号-1  版权所有:沈丘县政府网2011-2024  网站运维电话 0394-5222096  邮箱: sqrmtzx@163.com
党政机关
网站标识
X
X
X
X
X
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