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办〔2019〕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23〕56号)要求,决定将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行使,具体下放权限事项及行使下放权限事项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见附件。
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权限下放情况,及时调整本单位权责清单,并对外公布。
各乡镇自7月1日起实施下放的权限事项。权限下放后,原实施部门在乡镇区域范围内不再行使下放的权限,由乡镇统一行使;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附件:
1.沈丘县行使下放权限事项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docx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