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我县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7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沈丘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对《沈丘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与2021年6月2日前,向沈丘县发改委收费管理股反馈。
联系人:阙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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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沈丘县农业司法大楼2楼,沈丘县发改委收费管理股
附件1:沈丘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沈丘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1
沈丘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文件精神,按照沈丘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沈政文〔2020〕191号)、沈丘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通知》(沈政办〔202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及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四条 凡在乡镇(街道)辖区、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不包括县城区已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沿街商户、企事业单位、居民等)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经营者、镇区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综合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 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的原则,经县发改委会商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核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暂按《沈丘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可以免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征收方式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可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
(一)农村各住户由村委会负责代征;
(二)纳税的企业、门店、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由乡镇环卫管理部门代征。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统一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据收费。
第十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征缴。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范围,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准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
(一)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市场化运营);
(二)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
(三)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四)乡镇辖区内环境作业费用。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和资金上缴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拒不按期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代征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沈丘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依据周政[2007]21号文件,制定了沈丘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民)按户计收,每户每月4元(对已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物业经营单位按每户每月2元上缴处理费,其余2元作为住宅小区内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其从业人员计收,1元/人/月(高级中学师生减半征收,其所在学校缴纳。列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宾馆、饭店(经营住宿)、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4元/床/月。
4、餐饮业、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经营性健身娱乐馆、网吧、茶吧、照相业)、桑拿、浴池、美容美发按经营面积计收1元/m2/月。
5、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0.5元/m2/月。
6、商场、各类超市(除去特种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按累进制计算):
(1)100平方米以下0.6元/m2/月;
(2)100—500平方米0.4元/m2/月;
(3)500平方米以上0.3元/m2/月。
7、经营摊点:固定摊点每月15元,流动摊点每摊点每日1元,早、晚餐饮、夜市每日每桌0.5元计收。
8、建筑垃圾清洁费。按面积计收:新建0.50元/m2,拆旧建筑1.00元/m2.。
9、客货车辆: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0.5元/座位/月;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计收, 3元/吨/月。
10、特种有毒有害垃圾处理费按体积计收100元/m3(含收集费30元、运输费30元、处理费40元)。
11、洗车业按机计收,60元/机/月。
12、非政府投资、按市场化运作建设、使用和管理的公厕,公厕使用费0.5元/人/次 。
13、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和居民室内外装修及其它活动产生的垃圾,单位、住宅小区等自备化粪池、沉淀池的清掏、吸污收费,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