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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市场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3-05     点击数: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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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沈丘县付井镇黄剑生鲜铺销售的香蕉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2700461534785)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沈丘县付井镇黄剑生鲜铺销售的香蕉,吡唑醚菌酯实测值0.0524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经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香蕉, 2019年10月购进的,共计48斤,购进价格2.0元/斤,销售价格2.18元/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4,64元。

  沈丘县付井镇黄剑生鲜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少,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香蕉出现中毒或者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没有因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丘县付井镇黄剑生鲜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沈丘县付井镇黄剑生鲜铺已在规定时限内向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2019年12月24日,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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