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大会精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问题,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接送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周口市教体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2021〕183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公办初中、小学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现将《沈丘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28日
沈丘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 号)关于“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课后服务内容形式”“切实保障课后服务学生安全”“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学校主体原则。学校是实施课后服务工作的主体,学校要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针对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各项制度,确保课后服务工作科学、规范、安全、高效、有序,质量不断提高。
2.家校协商原则。学校要积极依托家长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课后服务内容及方案。要安排相关人员轮流值班,要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3.立足服务原则。按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为学生提供适合的课后服务帮助,解决家长无法按时接送学生和“补课”负担过重的困难,抑制社会“乱补课”“乱办班”不良风气,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4.自愿参加原则。充分尊重家长、学生的需求和意愿,由家长自愿报名参加课后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及拒绝或推诿学生参与。
5.公益惠民原则。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坚持成本补偿原则,可由财政补贴和家长共同负担服务成本。
第三条 服务对象。课后服务的对象是城区非寄宿公办初中、小学在校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习有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对个别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指导帮助。
第四条 服务时段。课后服务一般在上学日下午正常放学后进行,下午课后服务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原则上不超过18: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原则上不超过17:30,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家长需求确定。
第五条 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鼓励中小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具体课程活动安排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第六条 师资安排。课后服务师资主要由学校在职教师组成。其他师资来源可以有以下形式:一是青少年活动基地、少年宫等校外公办机构的教练员及教师;二是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社会人士、大学生、家长等各类志愿者。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强化组织。学校要建立健全“家长自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课后服务工作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积极作为,规范做好课后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服务公示。学校应向家长提前公示提供课后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费用标准等情况。
第九条 组织报名。有需求的学生家长依照学校具体规定自愿提出申请,并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 组织实施。学校是开展课后服务的教育教学主体,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合理安排课程活动,合理调配教师。定期收集学生、家长对课后服务的意见建议,推进各方面信息公开,规范和监督课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建立以政府投入和家长缴费相结合的课后服务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县财政按根据参加课后服务的实有人数,按照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补贴学校。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中小学生缴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体部门根据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一般每生每月不超过6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家庭承担部分予以全免,免除部分由县财政保障。
第十二条 将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补贴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分学期拨款。如课后服务财政资金不足时,可从学校其它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课后服务费必须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家长委员会负责收取费用、在双方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学校负责课程管理和制作教职工补助明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各校组织家委会建立课后服务经费小组,家长代表将费用收齐后,将费用直接打入在银行设立的课后服务专用账户。银行根据学校提供的明细,直接把费用打入参与课后服务的人员账户。
第十五条 加强费用管理,各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用和财政补贴经费要实行单独核算,每学期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用于保障课后服务合理支出。对学生缴费后申请退出课后服务,应在接到申请的1个月内据实结算清退。
第十六条 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发放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劳务费,兼顾因课后服务产生水电费、购买保险、消耗品购置和设施设备维护更新等公共支出。
第十七条 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按人均每课时不超过50元(含50元)发放劳务费,安保等工勤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高于教师的报酬。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学生安全。学校是校内课后服务的安全责任单位,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制定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应急救护、疫情防控、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在校人身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管理。严格遵守规范办学要求,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以开展课后服务为名压缩教学计划或正常教学时间。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健全监管机制。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课后服务质量;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乱收费、滥发补贴、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校每学期向县教体部门上报一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县公办初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根据运行情况对本办法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要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实行“一校一案”制度,形成满足实际需要、各具特色、系统科学的课后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