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9项)
1、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变更(节目)
(2)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员)
(3)营业性演出变更(时间)
(4)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
(5)营业性演出审批
(6)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
(1)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补证
(2)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机器台数)
(3)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4)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5)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改建、扩建)
(6)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注销
(7)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补证
(2)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
(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注销
(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
(5)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4、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5、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2)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3)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4)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5)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6)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7)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8)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9)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10)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1)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12)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3)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4)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5)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6.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7、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8、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9、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二、行政处罚(24项)
1.(一)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2.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3.(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4.(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三)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6.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7.(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8.(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9.(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10.(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11.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12.(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13.(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14.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15.(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16.(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7.(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18.(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9.(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20.(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21.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22.(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23.(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的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24.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强制
四、其他职权(24)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初审).
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初审)
4.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初审)
5.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审核
7.考古发掘初审
8.民办博物馆设立审核
9.受理、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10.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11.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
12.博物馆年度检查
13.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1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15.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备案
16.文物出国(境)展览审批
17.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8.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备案
19.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
20.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广播电视分台审核
2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核
2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初审)
23.规定范围内广告内容审查
2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