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周口市临港煤炭储运中心项目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周口市临港煤炭储运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6〕247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41.839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煤制燃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沈丘县刘湾镇刘湾村、宋阁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刘湾村集体土地;南至,刘湾村农村道路;西至,杜营村集体土地;北至,国道329。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沈丘县刘湾镇刘湾村集体耕地39.9743公顷,其中农用地34.9368公顷(耕地32.3045公顷、林地0.9698公顷、其他农用地1.6625公顷)、建设用地5.0375公顷;宋阁村集体土地1.8655公顷,其中农用地1.2996公顷(耕地1.0398公顷、其他农用地0.2603公顷)、建设用地0.5659公顷,以上合计41.839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2.2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沈丘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8日
附件:征收土地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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