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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1-28     点击数: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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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6日,沈丘县2025年度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944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3.396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宗地一位于沈丘周营镇周营村、马营村,用地四至范围:北至省道327,南至周营村、马营村工业用地,东至周营村、马营村工业用地,西至周营村沟渠;

  宗地二位于:沈丘周营镇周营村、马营村,用地四至范围:北至省道327,南至马营村工业用地,东至周营村、马营村工业用地,西至周营村、马营村工业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沈丘县周营镇周营村集体建设用地2.3681公顷,征收周营镇马营村集体建设用地1.0285公顷,以上合计3.396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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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2.2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丘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沈政〔201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沈丘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附件:征收土地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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