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与城市管理派出所联合对城区主次干道违法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的标语、宣传品以及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进行宣传的,进行严格处罚和处理。
活动当天,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与城市管理派出所通知违法行为人张某到指定地点,现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洗所涂写广告,并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理。
据县综合执法局法制室介绍,《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依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每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据执法人员介绍,凡违反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张贴小广告处罚机关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而不是公安机关。在违法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的标语、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倪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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