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严防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生猪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收购病死畜禽、饲喂“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收购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三)坚决整治违法屠宰生猪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肉产品的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饲喂“瘦肉精”,坚决杜绝瘦肉精事件的发生。
严厉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养殖环节饲喂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销售猪肉产品食品安全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猪肉产品非法添加“瘦肉精”行为。
三、严厉打击违法调运生猪和违法经营行为。
一是从事经营调运生猪的商户要严格按照相关生猪调运规定实行生猪调运,凡是需调运生猪的个人或企业要实行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制度、耳标佩戴合格、并通过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是在我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猪肉产品必须是通过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酮体盖有《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合格猪肉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未取得“两章两证”猪肉产品上市销售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白条肉”,严禁经营或运输未经检疫、染疫及疑似染疫、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及其产品;
三是严禁收购、销售、运输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以上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人民群众举报的私屠滥宰、收购病死畜禽和饲喂瘦肉精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人民吃上“放心肉”。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饲喂“瘦肉精”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均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0394-5104178 13193603672 1383863005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县公安局 110
沈丘县农业农村局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丘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