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周政〔2017〕5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县政府决定对县直部门涉及的2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规范。经全面清理和审核论证,决定保留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9项,调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项,取消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现予公布。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按照法定程序由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论证,报县政府核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此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