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法官,我这案子是你办的啊,我认识你,你还记得我不?前年我姐有个案件是你办的,公平合理,我们一家人都很感谢你!我不是赖着不给他,确实是生意出了点事,暂时没钱,这样吧,既然是你办的,我一定想办法筹钱给他,给我一个星期,请放心了!”
一周后,5月18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带着3万元钱来到河南省周口市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院,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王某某在县城某乡镇经营一家农资门市部,他和经销商一直都是采用先卖货后结账的模式算账。2017年5月,经核算,他总共经销申请人周某某的种子等共计11万元,在支付8万元后,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将余款结清。谁料想,王某某售卖的化肥质量出了问题,不但没有赚钱,还赔了好几万。与周某某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某一方面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另一方面与化肥厂家交涉寻求弥补损失。周某某却由于急需进货,不愿再等。双方协商不成,周某某一纸诉状将王某某告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院。调解不成,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某货款3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及时履行,周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窦建中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待向其告知身份讲明情况后,王某某说出了文章开头的那一段话,并如约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沈丘法院 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