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2017〕50号
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沈丘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6日
沈丘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合,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县域内生动力,支持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试点办法》)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二)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中央及省、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归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县级有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三)精准使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下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四)提高效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制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资金整合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共20类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属于确定的20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类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结合市、县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配合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省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试点。
(四)支持县域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五条 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用于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使用。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贫困县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级脱贫攻坚统筹使用。
(三)市、县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由县脱贫攻坚统筹使用。
第六条 整合程序和部门分工
(一)整合程序。
1.在县财政局国库股设立“精准扶贫整合资金专户”。
2.相关业务股室收到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后,对照上级文件精神属于整合范围内的资金,要将指标文件及时移交到资金整合办,资金整合办登记、签收、汇总报县财政局领导审批,并到预算股录入指标、审核指标,下达到精准扶贫专户。
(二)部门分工。
1.扶贫部门负责项目的筛选, 负责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论证项目,确定项目并录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项目提前审核、提前论证、动态调整。实行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
2.财政部门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定期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县脱贫规划及时调整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并把资金与项目精准对接,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第七条 项目管理
(一)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须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五)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必须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六) 县级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统筹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七) 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八条 资金监管措施及报账管理程序。
(一)资金监管措施。
1.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的进度及阶段性验收手续进行报账。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2.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实施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核补助对象相关信息。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3.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局建立精准扶贫整合资金台账,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及时向县领导、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资金的整合使用情况。
4.整合资金中上级下达的项目管理费要参照各项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5.整合涉农财政资金工程(含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6.整合资金与扶贫项目精准对接。整合资金与扶贫项目必须一一对应,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启动资金,对违规问题收回的资金,要重新按排扶贫项目;对不能对接到项目的扶贫资金,要统一收回,重新安排到扶贫项目;已安排实施,预计年底结余较大的跨年度项目,预计结余资金要及时收回,安排实施新的扶贫项目,原项目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投资预算;项目决算结余资金也要及时收回,安排实施新的扶贫项目。
7.扶贫项目管理与资金支付务必从严规范。扶贫项目合同要与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约定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确保资料齐全完备。
(二)报账管理程序。
1.整合专户资金需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报账资金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3.整合涉农专户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4.整合涉农专户资金必须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定期在财政信息网站上公示。
5.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九条 报账支付程序
(一)整合专户资金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
(三)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需填写精准扶贫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相关依据,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法。
(五)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六)竣工结算实行审计决算制度。确保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
(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八)整合专户项目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条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一)凭证的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和必须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1.施工期间依据合同报账时提供。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项收据(申请单位盖章);施工前行政村公示情况(到村到户项目资金行政村盖章,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监理支付手续;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
2.工程竣工报账时提供。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工程款项收据(盖申请单位章);工程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审计); 工程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监理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项目公示资料。
3.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类项目提供。
(1)精准扶贫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物资设备购销合同;(3)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4)物资设备接收单;(5)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4.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银行贷款合同;(2)贷款到位凭证;(3)利息结算单;(4)利息支付凭证等。
5.培训类资金报账时提供: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培训的实施方案,发票,培训主管部门资金请示报告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文件,精准扶贫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培训人员详细身份信息,预算 ,决算(审计),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阶段性验收单;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
6.撬动金融资本及保险类项目提供的手续:整合资金提款申请单,资金分配表,实施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签署的三方协议,实施部门的请示报告(县领导签批),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整合资金暂存的银行名称及账号。
7.其他类别项目资金报账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凭证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报账资料的合法性负全责,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报账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账务档案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加强文档管理,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备查。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三)扶贫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
(一)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二)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整合资金项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并进行审计决算。
(二)整合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在沈丘县政府网和县财政公众信息网,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拨付情况,并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的;
4.负有招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充分论证、未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未按规定建立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3.将整合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整合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整合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整合资金滞留的。
(六)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沈丘县财政局成立资金整合办,受政府委托负责全县涉农资金整合、审核、拨付等工作,参与项目招标,管理,竣工验收。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参与项目的管理、服务及竣工验收工作。
(二)加强沟通衔接。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积极参加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及时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资金整合办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6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沈丘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