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2016〕63号
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丘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6日
沈丘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周口市积极支持中心城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周政办〔2016〕39号)和《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沈政〔2016〕24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沈丘县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购房补贴)发放和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建立机构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地税、国税、公安等部门各抽调2人,共同组成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补贴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兑付。各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开展工作。
第二章 购房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购房补贴范围是指沈丘县城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县住建部门备案、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购房时间认定是指从2016年5月6日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至2017年5月6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并在2017年6月6日前缴纳契税的,其他时间缴纳的契税不在补贴范围。
第四条 房源信息审定工作。对我县竣工或基本竣工五证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张贴公告、媒体公示、印发宣传卡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确保信息真实可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以下,但补贴范围以90平方米(含)为限,超出9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贴,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据实补贴,补贴标准为:
1、进城农民购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2、其他人员购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补贴面积以契税票据上所载面积为准。
第三章 补贴审核发放
第六条 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购房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房人有效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复印件;
(六)《沈丘县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
上述复印件材料一式三份,由审查部门留存。
第七条 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大厅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地税、国税、公安等窗口提交第六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县行政服务大厅职能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性、有效性,购房面积是否符合《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沈政〔2016〕24号)文件要求,是否在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根据购房人提供的相关手续,核实无误后,按照补贴标准向购房人发放补贴资金。
县地税和国税部门:核实购房人契税交纳情况。
县公安部门:认定购房人户籍性质(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筹措,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地税、国税、公安等部门联合在《沈丘县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中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须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发放。补贴资金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申请,县财政部门在县行政服务大厅金融服务点(县农村信用联社)开设专户,补贴资金经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申请人,拨付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
第八条 现役军人、引进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团购住房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购房补贴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条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并由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预售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撤销备案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否则房屋登记机构不得撤销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对购房补贴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兑付等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第十四条 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并规范支出。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使用于县城规划区内。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果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依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6日起实施,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至2017年5月6日停止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