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8日 星期日
长者助手
无障碍浏览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部门动态信息  > 正文

牢骚起纠纷 争执引赔偿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7-10     点击数:2152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因建房妨碍了车辆通行,行人发几句牢骚本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因为几句牢骚引发双方的争执,由动口演变成了动手,甚至还因为赔偿闹上了法庭,这事就有点出乎常理之外了。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发牢骚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2350元。


    原告张某家紧邻村里的主要干道,今年4月份为儿子结婚翻盖房屋时,为了一时方便,将建房用的砖头卸到了路边,致使本不宽敞的路面又窄了几分,行人通行尚且问题不大,但车辆通行就有些勉强了。一天,周某开车从此路过,看到张某堆放的砖头阻碍了自己的通行,便下车抱怨了几句,正在干活的张某听见了就上前解释,一来二去言语不和,双方脸色都不好看,逐渐从几句抱怨变成了争吵,最后演变为肢体冲突。张某被送到了县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张某的伤情为轻微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由此,原告张某将被告周某告上了法庭。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了争执,原告张某在争执中受到了人身伤害,被告周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张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合计2350元。(普程远)

主办:中共沈丘县委  沈丘县人民政府  承办:沈丘县融媒体中心
网站标识码:411624000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10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642035
豫ICP备13003979号-1 公安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62402000128号  版权所有:沈丘县政府网2011-2025  
网站运维电话 0394-5222096  邮箱: sqrmtzx@163.com
党政机关
网站标识
X
X
X
X
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