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萧瑟后,天气渐冷,眼见冬天来临,家住沈丘县某城镇的聂某为储存过冬的蔬菜,在自家后院子挖了一个菜窖,准备过几日再放入为过冬而储存的萝卜和白菜。
聂某有一个7岁大的儿子聂小某,周末时,聂小某的同学张小某来到其家中做客,两个男孩子追追跑跑中来到了聂某家的后院,因二人一时大意,聂小某和张小某一同掉入未封口的菜窖内!
两个孩子的哭喊声引来了大人,在众人帮助下,两个孩童被安全抱到地面,一番检查之后,聂某的儿子聂小某安然无恙,而张小某在跌入菜窖时不慎摔成骨折,张小某家人为其住院治疗共花费1000多元,遂后张小某家人要求聂某赔偿自己儿子的医疗费,却遭到拒绝,于是以侵犯健康权为由,把聂某告上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聂某是在自家后院内挖的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聂某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而张小某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聂某和张小某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
经过法官调解,聂某拿着礼品与水果去医院探望了张小某,为这场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沈丘法院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