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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丘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9-25     点击数:3223

沈脱贫办〔2018〕36号

 

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丘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沈丘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3日

沈丘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规范进出程序,提高扶贫时效,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2019—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原则

(一)坚持目标标准。以“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改善贫困村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为重点;对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进行改善,逐步解决非贫困村和贫困村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方面不平衡的问题,缩小非贫困村和贫困村之间的差距。

(二)坚持群众参与。坚持“四议两公开”的群众参与和决策机制,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项目实施中监督和竣工后管理,提高群众参与度、知晓度,增强获得感。

(三)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落实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入库前要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四)坚持动态管理。项目库要根据脱贫攻坚进程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不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要及时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入库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光伏扶贫、扶贫车间、能力建设、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其他等项目进行分类,按类别汇总。

第二章  入库项目范围

第三条  与脱贫攻坚相关的项目,要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包括:

(一)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指围绕改善我县农村基础建设及配套设施、人居环境、村组道路等。主要包括:村组道路、小型水利工程、入户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动力电、农田水利、绿化亮化、雨污管网、人居环境、村室、公厕等项目。

(二)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指围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支持修建的公益性教育、文化、卫生基本设施等。主要包括:村小学、教育资助、文化设施、医疗卫生、有线电视及网络等项目。

(三)产业扶贫项目。产业扶贫项目指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农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等项目。主提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乡村旅游业等项目。

(四)金融扶贫项目。金融扶贫项目指围绕帮助贫困人口缓解资金短缺,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农村合作社)等扶贫贷款实现贴息;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主要包括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扶贫龙头企业贴息、合作社、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项目。

(五)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指在具备光伏扶贫项目条件的贫困村,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光伏电站。主要包括:村级电站、联村电站等项目。

(六)扶贫车间项目。扶贫车间项目指带动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在贫困村或贫困人口较多的村,有效利用村内闲置建设用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业项目。

(七)能力建设项目。能力建设项目指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少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

(八)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项目。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项目指帮助残疾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项目。主要包括补贴、辅具、康复医疗、照料护理等项目。

(九)其他项目。结合脱贫攻坚实际,实施的其他扶贫项目。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四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编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指南。县级行业部门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出台本行业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发布。

(二)村级申报初步意见。村“两委”班子、村级脱贫责任组、第一支部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认真分析本村(含贫困户、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意见,组织召开村“两委”班子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在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后上报乡镇。

(三)乡镇审核完善实施方案。乡镇(办事处)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办事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结合实际、详实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类别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乡镇(办事处)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方案进行完善,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建设,根据行业部门定额标准确定应支持的扶贫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以论证报告形式报县级扶贫部门。

(五)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结合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及扶贫资金规模汇总、筛选各行业主管部门输入项目库的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项目库入库项目,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或决议,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公告。对跨村跨乡镇项目可分别由县、乡镇(办事处)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申报入库,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六)省市备案。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年度项目库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级申报材料、乡镇审核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会议照片、公示影像等资料;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本部门审核意见、论证报告等。

第六条  由县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扶贫项目,由县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实施方案,必要时提供设计方案或图纸,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批复后,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在未审批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未批先建。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是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依据,使用财政扶贫资金都要从项目库中选择。未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九条  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凡按程序申报、经评审入库的脱贫攻坚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按照项目库管理程序及时调整补充,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必须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维护项目库管理的严肃性。受资金规模和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当年未实施的入库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优先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动态调整后的脱贫攻坚项目库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县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统计表。项目库统计表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资金规模、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带贫减贫机制。

第十二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要纳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公布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要认真抓好脱贫攻坚项目库的档案工作,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要完成项目的档案归集工作。项目档案内容包话:项目前期申报资料,包括:“村申报、乡审核、行业部门论证等;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或论证报告;项目批复;项目招标相关文件;项目开工资料;项目公告公示照片;项目施工材料;项目竣工材料;项目验收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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