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1月25日
沈丘县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压实粮食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主体责任,做好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沈丘县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由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任组长,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联系周口海关,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县进口粮食疫情防控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
县发改委负责向服务对象宣讲《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申领和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应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政策。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进口粮食经营企业从事粮食收购、储备、运输、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和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实施监管,督促粮食经营企业做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防控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进口转基因粮食加工企业落实转基因安全管理要求情况,开展杂草监测普查、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及普查工作,严防外来植物疫情入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流通的进口粮食加工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进口粮食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研究制定本辖区进口粮食监管机制,统筹建立健全进口粮食安全管控体系和疫情联防联控体系,加强进口粮食执法监管,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和工作专班报告并采取措施。
二、建立协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会商机制。建立进口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发现进口粮食疫情防控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报周口海关,周口海关查实后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根据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态势和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可自行或委托周口海关组织召开工作分析研判会,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二)联合检查机制。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周口海关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安全风险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疫情防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三)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进口粮食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工作专班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销售进口粮食、未按要求对进口粮食开展加工处理、实际用途与申报用途不一致等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工作专班报周口海关。经调查确认为行政、刑事案件的,根据案件性质依法处置,同时对涉案人员和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对开展联合处置、惩戒存在困难的,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四)应急处置机制。在进口粮食日常监管及监测中发现重大进口粮食疫情防控风险时,由风险发生县人民政府、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专班及周口海关共同制定检疫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后续处置,保障我县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五)二次中转场所联合监管机制。进口粮食二次中转场所是指非海关监管区域进口粮食换装车站、码头等场地。进口粮食二次中转场所的设置、管理需满足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要求。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周口海关根据职能,共同抓好二次中转场所的管理,严防中转换装环节植物疫情传播扩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经研判的风险要及时通报、联合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主体责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进口粮食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积极配合做好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进口粮食督导检查等工作,持续巩固联防联控工作成效。
(三)明确工作范围。本文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进口粮食国内运输、中转换装、储存、加工和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疫情和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所称进口粮食,是指进口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