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2、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
3、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作业单位。
4、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5、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使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6、农村公路因养护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