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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3-08-1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部署,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省决策部署,在总结我省前期新型职业农民“一步到位”直评副高级职称和漯河市开展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出台《通知》,旨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动能,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人才示范带动作用,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举措

  《通知》共分六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省决策部署,创新乡土人才评价机制,建立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

  (二)评审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业绩导向,重实绩、重效益、重贡献;坚持服务乡村产业、服务乡村振兴,主要围绕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示范效应、服务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三)评审范围和对象。明确在我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或农业生产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中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退役军人等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职称类别和专业设置。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共设置初、中、副高级三个级别,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专业涵盖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四大类。

  (五)评定方法。明确全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分级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按照个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定;中级职称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业绩成果综合评价、实地考察、面试答辩的方式组织评定;副高级职称通过逐级申报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业绩成果综合评价、实地考察、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

  (六)有关要求。明确了保障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予以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协调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强调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中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在项目、资金、评先选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程序和优惠政策,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坚持“四公开”,严肃评审纪律和工作规则,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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