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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县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1-11

沈政办〔2022〕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丘县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月11日

沈丘县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届省委常委会第217次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全面强化乡镇消防力量建设,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内容及时间

  (一)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2022年底前,完成刘庄店镇、赵德营镇、新安集镇、白集镇、留福镇、莲池镇、洪山镇、刘湾镇二级乡镇消防救援队建设任务,达到省市要求,做好迎接省市政府验收准备,确保不拉全市消防工作后腿。

  (二)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2021年底前,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全部挂牌、负责人全部到岗;2022年6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全部到岗。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领导体制。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一队一中心”管理。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分别设主任、队长和副主任、副队长。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政府一名班子成员担任,同时兼任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队长,副队长(副主任)由乡镇(街道)在编人员担任。

  (二)明晰工作职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承担辖区火灾扑救工作,参加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可在乡镇(街道)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配齐专职人员。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有2名为乡镇(街道)在编人员。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为10人,每队至少有2名乡镇(街道)在编人员,其他队员由县政府负责,按照便于保留骨干的原则明确其身份性质。人员招录办法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招录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优先从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中招录。

  (四)建设营房设施。8个相关乡镇要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形式灵活建队,将消防站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突出重点部位、便于响应出动的原则,为专职消防救援队设置独立办公场所,完善配套设施,满足执勤、工作和生活需要;为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

  (五)配备装备器材。对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所需消防车辆和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等装备器材等,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按标准提出意见,政府采购部门要统一采购到位、及时下发,并配备建设与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动的接处警系统。

  (六)完善制度机制。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成后,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对“一队一中心”开展业务指导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业务培训,并将其纳入消防救援调度指挥体系。“一队一中心”要结合职责,细化岗位设置和具体分工,建立组织生活、值班执勤、学习训练等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和保障,切实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1名乡镇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倒排工期,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一队一中心”管理,除兼职班子成员外,其他人员实行专职专用。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乡镇(街道)政府要会同财政部门将“ 一队一中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一队一中心”工作人员整体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拿出具体指导意见后,按规定执行。

  (三)强化政策支持。县编制部门负责落实“一队一中心”工作人员所需编制,采取下沉编制、统筹调剂等方式予以解决。消防救援大队要牵头建立“一队一中心”工作人员管理使用、考评奖惩、晋级晋升等制度,按照权限报请政府研究实施。“一队一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待遇。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乡镇消防力量建设完善,县政府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一队一中心”建设。

  附件:1.乡镇消防救援队建设任务清单.docx

             2.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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